太原物业“承接查验”、“区域备案”出新规

安然/2018-12-29/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12月28日,太原市房管局召开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和“区域备案”工作新闻发布会,对新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太原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太原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通知》进行发布。

  物业管理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多年来,我市在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前,因双方未按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建厅《关于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履行物业承接查验程序,造成业主入住物业小区后产生大量问题,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不明,既不利于实施统一管理,也容易造成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成立不规范。为保证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生活正常秩序,尽快制定物业管理的专项政策,以充分适应并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太原市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承接查验交接的物业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配置和建设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承接查验的具体内容,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承接查验工作应当签订《太原市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按照《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物业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分期开发的可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办理,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项目整体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太原市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太原市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通知》规定,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由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新建物业在前期物业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归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将《备案信息公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中明示,并在房屋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经业主同意后划归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信息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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