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宿迁网讯(记者 张云 实习生 杨师议) 25日上午,记者从我市专题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规范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主要制度设计有八个方面:
建立了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录入信用管理档案。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失信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录入信用管理档案。
完善了业主自我管理组织制度。针对业主大会难以组织召开的问题,《条例》规定:对于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建立了物业质量源头控制制度。《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共同对物业进行查验,相关部门应邀派员参加并监督查验,查验结果施行双重备案制。
明确了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法定的和约定的权利义务。《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保安、保洁、保绿”、物业基础管理及维护等基本条款,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物业纠纷调处与解决方式、合同履约保证方式、合同解除条件、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方式等内容。
建立了基本目录库和应急备选库制度。《条例》规定:经工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纳入基本目录库。《条例》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急备选库制度,物业管理区域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挑选库内企业为没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提供临时应急物业服务。
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及公共收益的使用行为。《条例》明确了空置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比例,公共能耗费用的分摊原则。《条例》还规定,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建立了相关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制度。《条例》规定:本市对公共收益和预收半年以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实行第三方监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存入开立的银行专用账户。《条例》同时明确监管不得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得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资金的正常使用。
建立了物业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制度。《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物业保修金,在交存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条例》还明确了在发生需要紧急维修的六种情形时,可以应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规定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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