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调整物业费须“双过半”业主同意
安然/2016-07-04/条例/发布:物业头条网
三峡晚报讯 核心提示
如今,城区配套成熟、环境舒适的住宅小区越来越多,物业服务费成为小区住户每月的固定开销,随之而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突出。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昨日,市物价局联合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城区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对宜昌城区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何调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报记者邓明明
1、物业服务费包括哪些
保洁绿化、停车维护、家政服务等
对市民来说,物业费早已不再陌生,但物业收取的服务费究竟包括哪些呢?《通知》中进行了说明。
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三类: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停车场地租金以外,小区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有何区别?记者了解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
《通知》指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宜昌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明确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2、如何调整物业服务费
经业主同意,签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
生活中,常见部分物业服务公司表示,“物价上涨,成本加大而物业费却原地踏步”,有些甚至入不敷出,无法维持公司正常运转,需要上调物业服务费。那么,如何才能调整物业服务费呢?
《通知》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不符合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支出成本需求的,应当经过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简称“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杂居小区,可以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主体,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主体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组织业主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主体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
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告知业主,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缴纳物业服务费;未对外销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缴纳物业服务费。
小区依法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应当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失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
3、小区停车服务费怎么定
未约定的协商,临时停放半小时内免收
对小区内停车收费的问题,《通知》进行了明确,小区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车库(车位)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停车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和停车秩序。车库(车位)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未约定停车服务费标准的,由“双过半”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拥有独立所有权车库(车位)的业主,其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
临时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或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抢修等车辆进入小区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4、代收水电气费有规范
分摊情况须定期公告,不得收取手续费
《通知》对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供水、供电、环卫等单位有关费用,也做了规范。《通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供水、供电、环卫等单位有关费用时,应当定期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总表与分表的损耗差额、二次供水等必要支出费用的分摊情况,按照供水、供电、环卫等单位的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5、物业服务费应明码标价
市民如有疑问,可拨12358投诉咨询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行业规范和标准吗,并结合小区实际,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将定期对物业服务价格成本进行调查测算,掌握物业服务价格成本水平,定期发布与物业服务等级相符的收费标准市场信息,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协商定价机制。对质价不符、业主反映强烈、举报投诉集中的物业服务收费,开展成本调查,公开调查结果,强化社会监督。
市物价部门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主体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接受业主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示收取费用,“如果市民在缴纳相关费用时存在疑问,可致电12358投诉咨询。”
延伸阅读:价格投诉举报咨询涉及物业费占三成
昨日,本报报道了《电费收费0.85元、物业涨到1.3元》一事,引起了读者的热议。
家住伍家岗区某小区的张先生说,水费一直是由物业代收的,标准为二档水费2.96元/m(包含污水处理费),“感觉不合理,物业解释说,小区是高层住宅,存在二次加压供水,所以按此档标准收取,但我家住在3楼,交水费时也没看到收费标准说明。”
市民周女士说,前段时间去交物业费,得知费用要上调了,“物业费是有合同的,怎么能说涨就涨,连个通知都没有,也没有征求业主意见。”
记者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今年截至本月中旬,共收到价格投诉举报咨询135件,其中涉及小区物业收费的40多件,占30%,主要是小区物业服务费、小区停车收费和二次加压供水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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