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2017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方案

安然/2018-02-08/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日照市关于开展2017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物字〔2017〕16号)和《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日建发〔2017〕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日照物业服务企业),对其2017年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二、时间安排
 
  (一)2018年2月28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信用综合评价资料申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反馈审核情况,对不符合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防止审核不及时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二)2018年3月31日前,各区县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完成所辖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并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资料及综合评价结果填报至“日照市物业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三)2018年4月底前,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辖区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接受相应管理。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计分和日常动态管理等工作。因玩忽职守、未及时审核等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填报,积极配合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自行申报优良信息。未主动参加信用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需要出具信用评价结果时,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缺失)。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5日

    扩展阅读

    上一篇: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正式颁布
    下一篇:罗湖区召开2017年度物业管理创新总结表彰大会

    物业头条网 投稿邮箱:web@wuyetoutiao.com

    Copyright © 2002-2022 物业头条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