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物业装修管理新规

安然/2018-02-01/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1月22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加强物业装修管理的续传、劝阻、报告、审批等具体新规定。
 
  通知指出,近半年多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因业主违章装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有关法规履行报告责任的事件,其中三起造成4人死亡。这三起事件,相关部门均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监管不力,未履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装修违法行为。同时,协会也根据上述规定,给予三家涉事企业通报批评的业内制裁。该类事件给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运营带来极大的风险,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经协会第六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通讯)会议决定,将有关事项警示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规范装修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业主广泛宣传建筑安全、市容管理、装修管理等法律法规,引导业主规范装修、避免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
 
  二、建立完善的物业服务企业装修管理制度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装修监督制度,对监督过程中每个环节做好记录及留存相关依据,避免因物业装修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三、规范装修审批程序,严格把好第一关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属项目管理部(处)对涉及房屋设计布局和结构的拆改建事项和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审批权限,对有此类申报事项要坚决不予受理。签订装修协议时,应告知业主和施工单位在房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四、加强日常装修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违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加强业主装修期间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指派专人负责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违章装修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尽量制止并与业主沟通整改,防止避免违章违法行为演变为事实。
 
  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装修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章装修行为的,在劝阻制止的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的执法工作。
 
  相关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求行为人及时整改;行为人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七)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人防通讯、警报设施;
 
  (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根据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明知有关违法建设和破坏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报告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业内通报批评的制裁;拒不执行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给予公开谴责的制裁。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执行秘书有违反《条例》和《条例若干规定》的行为并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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