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安然/2017-11-27/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窦延文)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取得重要进展。11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记者获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计10章157条,创新点包括明晰共有物业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领域的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停车位使用规则等。

共有物业收益必须存入共有资金账户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明确了共有物业的范围、管理方式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同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物业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必须存入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或业主大会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物业纠纷。

为解决业主自治组织缺位问题,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支持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可以凭代码证书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并设计了共有资金审计制度、资金使用公开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一方面确保业主共有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促进业主自治组织规范运作。

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一章:1.明确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以及共有物业收益等,其中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交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2.建立了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既可以到银行开设共有资金基本账户,也可以不开设基本账户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明确停车位使用规则

考虑到产权归属问题已经超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范围,为解决停车位纠纷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侧重建立了停车位、停车库使用规则:1.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位,按照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及收益方式;2.对于人防工程,平时用作车辆停放使用的,明确其应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开放使用;3.对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产权归属于建设单位的停车位(库),兼顾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建设单位在进行产权登记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再进行租售。

创设物业管理指导委员会

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等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创设了由街道办、业主、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物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由其负责组织、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监督前期物业阶段共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指导协调共有物业承接查验及业委会换届改选等工作。同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物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的履职范围和行为规范作了严格的规定,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公众可于12月25日前在线提交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市法制办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在今年2月底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已形成《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12月25日前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fzb.sz.gov.cn)、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www.szjs.gov.cn)在线提交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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