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安然/2017-08-22/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山西省关于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晋建房字〔2017〕16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发改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快发展物业服务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健全完善物业管理体系,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强化业主自治能力,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推动物业服务业不断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
 
  全省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到 2020 年底,物业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在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现物业服务的基础上,住宅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到 75%以上。
 
  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逐年增长,物业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
 
  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1.健全物业管理体系。
 
  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管理体系。
 
  加强房地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职能,强化街道(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社区(村)主体作用,促进物业服务业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模式。
 
  建立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讲诚信、守规则。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应用,要将企业信用体系与项目评选、招投标活动等挂钩。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建立物业服务纠纷调处机制。
 
  构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物业服务纠纷调处机制,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警务室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妥善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要将物业服务纠纷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物业服务纠纷及时解决。
 
  (二)促进行业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1.积极拓宽服务领域。
 
  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从单纯住宅物业服务加快向办公楼、工厂、医院、学校、商场、市政设施、城市综合体等多种物业服务延伸拓展,从单纯建筑物管理向基础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理财服务等全方位服务延伸拓展。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后勤管理制度改革,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2.做好前期物业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物业前,做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聘工作,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文件,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提前介入,协助建设单位完善物业建设,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理顺后期管理,避免出现入住后管理、使用难等问题。
 
  3.发展壮大企业。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加盟、兼并、重组等方式加大市场资源整合力度,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推动物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发展一批设备管理、保洁家政、园林养护、秩序维护等方面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争先创优,创建物业服务品牌,充分发挥品牌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4.大力培育人才。
 
  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作用,大力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设置物业管理类专业,加快物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设,推动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加快培养满足物业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三)完善保障措施
 
  1.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
 
  业主委员会要不断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一批公信力高、社会责任感强、文化层次高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着力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实现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良性互动;
 
  发挥协调功能,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使业主支持和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作,使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促进小区和谐稳定。
 
  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要通过建立职业操守、维护行业权益、宣传行业形象、提高行业素质、加强行业交流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形成行业凝聚力,扩大行业影响力,调动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促进物业服务业快速发展。
 
  3.改善小区物业服务环境。
 
  规划、住建(房管)部门以及街道(镇乡)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妥善处理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小区违章装饰(修)的查处和管理力度,加快改善和提升小区物业服务环境。
 
  三
 
  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1.对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承租者)支付的水、电、暖、燃
 
  气等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对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3.物业服务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1.对物业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招用人员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对物业服务企业招用就业人员的,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提供各类公共就业服务。
 
  对属于小微企业的,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 1000 元。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对安排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见习,并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按规定落实各项见习补贴政策。
 
  四
 
  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承担起促进和推动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职能,把促进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
 
  要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细化分工责任,把监督管理与促进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促进齐抓共管
 
  各市、县住建(房管)、发改、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物业服务业的重大意义,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引导广大业主依法理性维权。
 
  宣传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宣传管理好的物业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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