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举行

安然/2017-07-13/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本网讯(记者 鲁旭)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7月12日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物业管理是关系群众安居乐业、涉及社会生活多方面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对于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美化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次《条例(修订草案)》是根据目前全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修订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市场主体地位及责任,重点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针对目前一些物业管理区域特别是老旧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和履职不到的实际,确立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能发挥作用时,代其履行业主委员会或者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制。
 
  《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项目承接验收工作,明确物业保修责任。《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区城,组织业主选聘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选聘房屋维修人员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供水、供电、燃气、供热排水等经营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承担(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物业服务区域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允许业主通过委托表决、集合表决等方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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