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安然/2017-07-12/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为切实落实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作风建设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7﹞8号)精神,强化重点作风问题整治,助推《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创建卫生整洁、环境舒适、和谐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为目标,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为核心,以发现问题、解决矛盾、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总抓手,加大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解决物业服务市场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全市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切实发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作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物业管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增强服务意识,融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社会形象差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对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通过专项整治、奖优罚劣,实现物业企业自身建设、服务行为明显规范,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业主违法违约行为、物业服务纠纷明显减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推动全市物业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三、主要整治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
1、将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2、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6、未按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7、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
8、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
9、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10、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中止物业服务的。
1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的。
12、以不正当手段中标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
13、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14、擅自或者变相停水、停电或停用门禁卡等行为的。
15、不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1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开发建设单位
1、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2、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用房不足部分相应价款的。
4、未按规定提供和移交有关资料的。
5、未按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
6、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
7、未按规定履行保质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8、未按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附件的。
9、未按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业主组织及其成员
违反《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四)其他专业单位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专项服务的。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7月开始至2017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7年7月20日前)
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认真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7月21日-10月31日)
1、自查自纠(7月21日-8月10日)。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整治内容逐条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形成自查表(附件1、2)并向项目归属地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2、集中检查(8月11日-10月31日)。在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整治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集中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我委成立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全市物业企业和开发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对管理服务规范、业主满意度高、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积极开展行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有关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取消评优资格,限制参与招投标。
2017年11月20日前,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我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是“强责任敢担当,治顽疾优环境”的具体体现,是助推《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是为民办实事的实际举措。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纳入议事日程,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我委成立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李晓群副主任任组长,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物业修建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物业修建管理处,联系人:荣万能、邹文博,联系电话:89987108、89987107。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1名工作联络员联系日常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于7月14日前发至78919907@qq.com。
(三)抓紧部署落实。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动员部署,制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并结合我市开展的物业服务小区达标考核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7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报送我委(OA邮箱:市住建委-物业修建管理处-邹文博)。
(四)力求整治实效。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时要坚持查实、查细、查全,杜绝出现漏洞,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净化服务市场。每月底前,将《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报送我委(OA邮箱:市住建委-物业修建管理处-邹文博)。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依托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群众积极关注并广泛参与,积极举报物业服务市场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宣贯活动,引导业主了解物业管理政策,强化自治意见,自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抵制拒交物业服务费等不文明行为。
相关附件
1、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自查表(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自查表(开发建设单位)
3、物业服务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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