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与使用

安然/2017-05-25/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与使用:

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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