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车位租用协议
安然/2016-05-12/条例/发布:物业头条网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占用位于( )场地用于夜间停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车牌号码:
车辆型号:
车身颜色:
车辆所有人:
二、停车期限
停车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一年。
三、服务费用:
车位使用费用为每年 元整(¥ 元/年),按年支付,实行先付费后停车。该费用仅包含甲方的场地使用费和保洁费,即双方只构成提供停车位的使用、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
四、付费方式:
合同签订后,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当年停车使用费用,若协议提前终止,乙方须凭交费收据原件退还所剩时间的车位使用费。
五、其他约定:
1、乙方应提供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及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乙方应妥善使用车位,做到车辆在院内安全行驶、停放整齐、有序,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在车位上堆放杂物或作其他用途
3、不得损害甲方和其他使用人的利益;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对甲方及其他使用人的财产,物品等造成损害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不得堵塞车道,不得将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车况不良漏油的车辆停放于院内;不得在院内洗车、试车、修车等。
5、该车位仅限于停放 小 型 机动车,乙方车辆在院内造成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6、由于天灾,地震,火灾爆炸等不可抗拒因素或任何其他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损害,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7、停放时间:每天限下午6:00至次日上午8:00可在园内停放(周末及节假日可全天停放),晚上11:00至次日凌晨5:00之间禁止车辆进出。
六、特别约定:
1、甲方仅提供停车场地供乙方使用,不负保管、保险赔偿义务。若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车辆保管,应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2、乙方车辆如发生被盗被损,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明,便于乙方向保险公司理赔,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车位使用权,乙方还需支付合同总价的30% 作为违约赔偿金:
1、乙方逾期支付停车费超过 15 日。
2、乙方擅自变更车位用途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该车位使用权的。
4、乙方具有其他违反本协议,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行为。
八、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信合用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安庆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中乙方联系地址应为通信送达的地址。乙方如更改地址及电话号码,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乙方联系地址邮寄出的任何文件一律视为已送达
乙方。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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