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规约
安然/2016-12-31/条例/发布:物业头条网
关于发布《北京物业管理行业规约》的通知
北物协文【2016】17号
各会员单位: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规约》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规约
(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行为,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的自律机制,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执行。
第二章 分则
第三条 提倡会员单位团结、互助,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信自律,重合同、严履约,反对商业贿赂,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
第五条 提倡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自觉规范企业经营及管理行为,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开展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形象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的品德,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第七条 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循公平、公开、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经营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会员单位都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保护业主的知情权等相关权利。
第九条 在经营活动中,要认真履行本规约,反对违反物价政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因企业的眼前利益以互相压价的竞争方式损害本行业的长远利益。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重视节能减排工作,降低成本,保护环境。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预防意识,建立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支持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保证本规约的执行,协会常设机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之间产生本规约第九条所涉的纠纷,可向协会提出协调申请,由协会会同有关会员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及其他制裁,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均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约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约由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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