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新规今日生效!干货速览
历时4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8月1日施行。新规共九章92条,修订条款达70余条,对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诸多痛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新增两大原则
首次明确党建引领核心定位
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依法监管四大原则,将物业工作全面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同时建立社区党组织牵头,居委会、业委会、业主、物业企业多方联动的协调运行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小区治理新模式。
细化多部门监管职责,杜绝推诿扯皮
住建部门:统筹监管辖区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公安部门:监管小区安防、保安服务,查处治安问题。
自然资源部门:严查小区违建、违规建设等行为。
基础信息
? 立法时间:2026年5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施行时间:202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 立法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核心目标: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团结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 框架构架:“总则+7章+附则”,共九十二条
五大变化,条条关乎业主权益
1. 小区可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当小区不具备成立业委会条件,或业委会无法正常履职时,可由街道/乡镇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责。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半数,任期不超过3年。
2. 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必须定期公示
电梯广告、公共车位租金等收入扣除成本后,全部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须单独建账、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挪用、侵占公共收益将依法追责。
3. 车位不得“只售不租”,新建小区需预留充电设施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车位应出租,不得只售不租。新建住宅区车位应按规划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老旧小区改造也将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4. 物业“十大禁止行为”,停水停电催费最高罚5万
明确禁止物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限制门禁电梯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专营单位负责户外管线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的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由专营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业主或物业。
九大章节要点
第一章 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明确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和配套设施
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和配套设施的产权、技术指标、质量保证、使用年限等。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明确业主的范畴、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流程、职责等。
第四章 前期物业服务
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订立要求和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符合条件等。
第五章 物业服务
明确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物业合同订立、 物业服务人十大禁止行为和物业费的收取、物业公示事项等。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
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以及涉及装修、车库、车位、充电设施等方面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
明确物业保修责任及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明确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明确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物业十类行为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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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2.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
3.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或者限制使用门禁、电梯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4.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
5.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资金;
6.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检测等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7.违法提供、泄露、出售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8.强迫业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服务;
9.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
10.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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