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物业条例定了!公共收益单独开户、旧物业退出有应急方案
10月30日,长江云新闻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后的条例)已经2025年8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83条,包括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有以下内容和亮点:
强化党建引领作用。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社区协调、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原则。明确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中设立党组织。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通过社区(村)党组织的推荐产生,并鼓励业主中的共产党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推进物业管理智慧化。鼓励和支持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智能化管理。要求市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智慧物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线上备案、查询等服务。推进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定业主投票表决应当采用电子投票方式,但业主要求提供纸质投票方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投票系统,免费提供给业主使用。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规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就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依法履职进行书面承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后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备。明确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规定的不当情形,并提供有关证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明确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时,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规范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并为业主查询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提供便利。
完善物业服务退出交接机制。针对现实中出现新旧物业交替期间的物业服务空白的情况,设立应急物业服务规则,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再提供物业服务,或业主共同决定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也没有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经征求业主意见后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临时提供保安、保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基本物业服务,并公示临时物业服务内容、期限、费用等信息,临时物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应组织业主共同决定后续的物业管理方式。
推行房屋保险和维修养护日常金制度。目前武汉市部分房屋房龄较长,房屋维修和养护成为物业管理的重点内容。为此,鼓励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障房屋外墙、电梯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保险;鼓励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维修养护日常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验、维修养护,也可以用于购买保障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保险。
建立物业综合管理和查处机制。武汉市物业管理相关投诉问题多、涉及面广,亟需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投诉、处理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此,对房屋管理、公安、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以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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