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全体业主和物业!《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出台

安然/2024-08-24/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记者 徐国文 报道:记者22日获悉,《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办法》共6章49条,涉及部门职责、业主和业主大会、物业区域的划分和建设、物业服务等多个方面。《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巩固和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

物业服务和管理纳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办法》明确将物业服务和管理纳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成立环物会,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办法》还指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社区(村)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三种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例一般应不低于50%,主任一般由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

鼓励符合条件的“两代表一委员”、党员业主等依法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支持社区(村)采取聘任制等形式,吸收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社区专兼职干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换届改选、日常运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业务培训等工作。

这些信息应当在小区、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办法》指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处分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物业公司应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员、微型消防站站长、疏散引导员等信息;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办法》第34条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取物业公司

《办法》第32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与其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调整办法、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

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综合考虑物业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市发改委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别墅、高端公寓、花园洋房等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实行一案一审一备制度,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统一核算后公布指导价格。

业主、物业发生争议,可这样解决

实际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发生争议的情况不再少数,那么该如何解决呢?

《办法》第45条提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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