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首部物业管理法规6月1日起正式施行
6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是我市物业管理发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施行,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市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近日,记者采访到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长罗浩,就《条例》内容予以深度解读。
《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将“党建引领”作为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既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鞍山市委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相关决策部署要求,出台构建“一核三圈”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意见,提出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具体举措。通过党建引领推进物业管理工作,也是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的必然要求。《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党建引领原则,规定“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居民参与社会治理为依托,以办实事、聚民心为目标,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具体条款中充分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职能,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社会治理模式带动物业管理方式转变,把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去。
明确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制(第十条)。《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所在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系社区的有关部门等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这样的设计,有助于及时协调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充分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发挥党员在业主自治中的引领作用(第十八条第一款)。《条例》规定: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业委会是一个为业主服务的机构,业委会成员也就是一个为业主服务的岗位,《条例》中没有赋予业委会成员任何特权,反而设定了禁止性行为,而且做好这个工作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可能费力不讨好,所以这样的一个岗位,希望广大党员同志能继续发扬奉献精神,积极参选,体现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
产生很多物业管理矛盾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居民住宅区出现问题后会存在执法盲区现象。出现问题不知道向哪个政府部门投诉或举报。为了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维护物业管理政策秩序,明确职能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加强监管,对市县两级住建部门统筹和承担的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第六条);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强化衔道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七条、第八条);建立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目标责任机制的规定,强化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的责任落实(第七条第三款)。
现在,市住建局已经形成了《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清单》,厘清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居民住宅区内的执法边界,也明确了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责任清单制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维护执法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对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来说,了解这份责任清单,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可以明明白白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

《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平时听到最多的一个名词,《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是这样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是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常设的执行机构,并接受监督。业委会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重要信息,包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重要内容,都要向全体业主公示,这些都要接受监督。
在实际情况中,业主可能对业委会履职效果不太满意, 认为业委会没有真正维护业主权益,客观也造成了对业委会的不信任。大家可能以为业委会的权力很大,但实际上是受到严格约束的。《条例》列举了业委会的11项职责,每一项职责都是业主大会赋予的,不是它自行决定的。比如第3项职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不是说业主委员会来确定服务事项和费用标准、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等,而是业主大会确定这些内容后,由它代表业主大会来执行,一切都是业主共同的决定。所以,业委会不是一个凌驾于业主和业主大会之上的特权机构,更准确来说,它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业委会成员也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业主同样具有,比如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为满足业委会成员的个人要求而不按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每位业主同样具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的权利。
条例还设定了审计制度,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情况发生时,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全体业主公布,确保业委会和成员依法依规履职。
如有侵权或违规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刻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