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各物业公司不得强制收费,不能因拖欠物业费断水断电
7月8日,华商报-二三里记者从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榆林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华商报-二三里记者注意到,该《细则》中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业主交纳费用或妨碍业主正常使用专营单位提供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结束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华商报-二三里记者了解到,该《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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