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规!物业服务不达标不得按约定标准收

安然/2021-05-29/动态/发布:物业头条网

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修改,在物业服务管理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对有关部门在物业服务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补充完善。

修订后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

业主大会筹备所需经费体现“谁受益谁付费”原则

“原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筹备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践中,因没有上位法依据难以落实,影响了业主大会的筹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表示,根据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修订草案修改三稿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老旧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垫付。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所垫付费用从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中支出”,以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

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职责,修订草案修改三稿在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在第十七条规定,补划、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征求业主共同意见后确定;在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了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在第二十六条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增加了县级住建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的规定。

明确物业、业主责任和权益

此外,一些小区存在业主不配合物业企业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一些物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实施疫情防控,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政府无法给予资金支持。修订草案修改三稿中增加了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物业服务人承担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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