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0-10-28 09:50

物业头条讯:

物管须每季度公布服务费收支情况、设物管委员会制度解决业委会成立难题、针对“高空抛物”明确安全责任人……10月27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草案修改稿”)在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提请审议,针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开法治先河。

  首次提出“业主共有资金”

  此次立法是广州首次提出业主共有资金的概念,取代了此前小区公共收益的概念。

  原《广东省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区公共收益概念为:小区利用公共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或业委会管理公共收益要单独建账管理。

  草案审议稿中的业主共有资金,进一步拓宽了共有资金的来源,除了包括原办法中的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之外,还包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等在使用方面,业主共有资金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等。

  根据草案审议稿,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应当开立一个业主共有资金专户,专户的账户名是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业主共有资金专户。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共有资金列支的相关内容,可以制定业主共有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业主共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每季度公开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每季度需公布收支

  物业企业到底需不需要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在最新的草案修改稿中,这个困扰着广州市民的老问题也有了答案。草案修改稿中,广州市首次明确,无论物业服务企业采取酬金制还是包干制,都需要每季度公开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草案修改稿第七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规定,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物业服务人应当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的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采取酬金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设立物管委员会制度

  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是当前制约广州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的短板之一,执行主体的缺失也影响了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广大业主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为解决这一难题,此次立法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负责“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等职责。

  在什么情况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明确,将“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作为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的业主申请,同时满足相应条件的住宅小区,才能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在构成方面,根据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九人以上单数,包括街道办事处代表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一人;居民委员会代表一人;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一人;物业服务人代表一人;业主代表至少五人,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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