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将清理电动车进楼入户等违规行为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0-09-18 10:01

物业头条讯:

近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房产局物业处获悉: 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行为属于违规,给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太原市物业行业各企业近期将强化对上述行为的清查,物业有权制止、清理、搬离违规乱停乱放的电动车。

 

 

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在各小区内时有发生,使得居民之间、居民与物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对此,太原物业行业各企业将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居民小区的物业如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会依法清理搬离;对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格倒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责任。

业内人士介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有“五个严禁”: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在以上区域内以及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近几年,太原市许多小区物业通过安装回形入楼隔离栏、电子警报器及监控设备,实施人车分流,规范电动车停放区、增加电动车充电装置,以防止小区内出现电动车入户入楼、飞线充电等违规问题。但是,在物业管理薄弱的老旧小区,违规行为仍有发生。

在此次整治行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五个严禁”的,会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将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造成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以上“五个严禁”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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