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服务满意度低于50%,业委会或居委会可召开业主大会启动退出程序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0-09-02 08:33

物业头条讯:

为推进哈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规范服务行为,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媒体报道可作为物业信用采集重要途径

依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其中,基础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和物业项目基础信息两部分。良好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荣获的各级政府部门表扬、新闻媒体表扬、居民表扬以及取得的良好业绩等相关信息。不良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在管理和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失信违约、新闻媒体曝光、信访投诉等相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新闻媒体日常宣传报道、业主或使用人日常信访投诉、物业服务满意度年度测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监督及执法、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日常行业自律等其他途径采集。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逾期拒不改正的,可继续作为不良信息予以采集,累计扣分。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在整改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的,经原信息认定部门确认已经改正并消除原有不良行为的,修复被扣相应信用分值,并记入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每年度一次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项目实行独立考核评分,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的基础构成部分。住宅项目考核分值满分为 120 分。其中:良好信息加分分值 20 分,不良信息扣分基础分值 50 分,年度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分值 50 分。业主通过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电子投票系统、或者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对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满意度情况进行测评打分,测评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总户数的 50%。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每年度进行一次,测评结果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住宅项目考核分值直接扣为 0 分: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进入程序,擅自进入物业项目从事经营活动的;未按规定履行物业项目退出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或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移交物业用房及相关资料的;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骗取、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物业服务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市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市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主要管理人员信用等级年度评价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同步进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年度信用得分情况进行总体排序,并通过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

 

考核得分低于 60 分,业委会启动退出程序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项目考核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和主要管理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物业项目招投标、物业示范项目创建、企业日常监管、物业服务收费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加以综合运用。

对于住宅项目上年度考核得分在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住宅项目,给予行业通报表扬,在下年度项目考核时予以加 2 分;上年度考核得分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 70 分以下的住宅项目,取消申报示范项目创建资格;考核得分在 60 分以下或者物业服务满意度低于 50% 的住宅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启动退出程序。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在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优秀绿牌企业,给予行业通报表扬,在下年度信用评价时予以加 2 分;在参与物业服务公开招投标时作为优良业绩予以加 5 分。上年度信用评价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不合格红牌企业,给予行业通报批评;依法限制企业参加物业项目招投标、承接新项目。

 

对于主要管理人员上年度信用得分在 90 分(含 90 分)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给予行业通报表扬,在下年度信用评价时予以加 2 分。上年度信用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给予行业通报批评;对于项目经理,3 年内不得再担任该职务。

年度信用等级为优秀的绿牌物业服务企业,记入诚实守信企业名录;年度信用等级为不合格的红牌物业服务企业,记入违规失信企业名录。对于记入诚实守信和违规失信企业名录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主管部门将通过政务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为业主委员会、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提供参考与服务。

公众可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西路 5888 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处(邮政编码:15001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 办法征求意见 " 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rbwyglc@163.com。

图片均为网络配图

编辑 王剑青

值班主编 陈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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