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关于物业费 ,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0-04-09 10:56

物业头条讯:

 

为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和《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阳发改价格[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地址: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春城东湖东路46号,邮编:529600,联系人:李雄彬,联系电话:0662-7718877,传真:0662-7717565,邮箱:yc7718877@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docx

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市属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和《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阳发改价格[20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别墅除外,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四、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中有电梯普通住宅收费标准为1.82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无电梯普通住宅收费标准为1.17元/平方米·月,下浮不限;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收费最高标准为50元/车位·月(含公摊水电费,子母车位按普通车位的1.5倍收费,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下浮不限。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将需重新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30日以上。

六、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要超过政府指导价的,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同意后并公示30天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对该物业管理成本、调价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收费标准由业主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九、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事项,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普通住宅小区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向每户业主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如车位需要单独配置的,每个车位应配置不少于1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十一、物业服务费用的列支范围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约定内容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政府定价标准等),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方式和标准、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共用水电、电梯等费用的分摊方式和范围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增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和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按照规定做好明码标价,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4月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阳春市发展和改革局、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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