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对物业服务企业分类监管 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0-02-26 11:33

物业头条讯:

2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临时机构,任期为三年,拟对物业服务企业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市住建部门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等条款没有变化。

规定物业应对突发事件时承担的责任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荣梅作了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9年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完善建议。今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万名代表修条例”活动,广泛征求了三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结合各方面意见,作了完善性修改。

有意见提出,当前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做好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很有必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应对突发事件时,物业管理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表述为:“发生突发事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紧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各项应对工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落实应急预案以及各项应急措施。”

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临时机构 任期三年

草案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性、过渡性定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权有限性。

二次审议稿提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具备这三种情形之一,具备这三种情形之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期限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拟对物业服务企业分类监管 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王荣梅介绍,根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中物业管理制度的内容作进一步完善。

一是建议在草案第六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主体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二是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建议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拒不交纳或将被提起诉讼

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等。物业费由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违规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 或将被处罚

二次审议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优先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使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违反本条规定,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出租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处每月二千元的罚款。

二次审议稿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高空抛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等。违反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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