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起施行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9-12-25 10:05

物业头条讯: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近日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设专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规范,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个人和单位,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针对群众关注的乱投放生活垃圾如何监管、怎么处罚等问题,条例作出了积极回应。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报告。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进行罚款。条例还就易腐垃圾、大件垃圾违规处理作出了处罚规定,最高罚款都是5万元(其中大件垃圾处理罚款是指针对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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