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物业综合评价不达标将责令限期整改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9-10-15 10:25

物业头条讯:

为解决物业服务过程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月14日下发了《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社区报到制度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对存在物业服务问题投诉较多且处理不及时等情形的住宅小区可开展综合评价,不达标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扣分,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标的,经业主大会表决可重新选聘物业。

三种情形下可开展综合评价

将于11月起实施的《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充分赋予了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对物业的评价、管理权,明确其可在区县住建部门指导下对物业展开评价。

据了解,综合评价基本内容共分为四项:物业服务合同和企业公开承诺及相关制度履行情况、物业服务投诉问题处理情况、小区现场检查情况、业主评价情况。赋分实行百分制,每项内容各占25分。

住宅小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可开展综合评价: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投诉较多,且物业处理不及时;小区内20%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进行综合评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综合评价的。

在综合评价标准中,不公开公共收益信息、对12345热线或业主反映的应由物业负责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小区卫生或绿化维护不当等都属于扣分项。物业企业开展党建工作作为综合评价的加分内容,最多不超过5分。

按照文件要求,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区县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信用扣分,并责令物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

物业负责人要向社区报到

加强社区“六位一体”建设和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此我市提出,既有物业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应于下月15日前到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到。对未按时报到的项目负责人,区县住建部门要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报到职责。

此外相关通知要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应每月向社区进行一次工作汇报,遇到物业服务项目“接撤管”等重大事项时应随时向社区进行报告,接受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患、爆炸事故,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存在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以及发生业主、使用人伤亡事故等事件,要及时上报。业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物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社区恳谈会俩月开一次

为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多方联动、共建共治机制,我市提出要建立物业服务恳谈会制度,由物业负责人、小区(网格)党支部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楼组长和业主代表共同参加恳谈会,总人数不少于7人。物业还可以邀请社区“两委”成员、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有关人员参会。

恳谈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要对业主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收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需求、商讨小区和谐建设的有关事项等,也可针对小区存在的问题和事项随时召开专题恳谈会。

对恳谈会不按时召开的,在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区县住建部门要把物业服务恳谈会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物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

 

 

 

 

编辑: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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