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物业管理有规可循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9-08-10 10:57

物业头条讯: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8月9日讯(记者 王梦青 见习记者 李岩红 ) 8月9日,滨州市召开《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市人大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审议情况和主要内容。市司法局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确保依法行政作了情况介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如何贯彻《条例》,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发言。

《条例》于2019年6月27日经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截至目前,滨州市拥有物业服务企业445家,企业从业人员3.5万人,服务面积8700万㎡,服务业主约160万人。由于滨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现代服务意识和体系建立迟滞,在物业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矛盾,为此制定出台了该《条例》。

《条例》包括总则、业主自治管理、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五十九条。对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出了规范。

《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自治形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筹备组职责、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会议形式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人员组成、职责等业主自治管理事项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就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车库车位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收费等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事项以及既有住宅区专业经营设施管理方面的事项结合滨州市实际作了创新性的制度规范。

在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服务方面,《条例》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行为、住宅装饰装修、物业长期空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维修程序应急启动、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编制、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物业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禁止性行为、物业费的收缴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条例》同时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物业管理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制度、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在《条例》贯彻实施方面,滨州市司法局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条例》要求,对《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配套制度,依法统筹协调推进,及时跟进调研,按时制定出台,明确各项制度实施的程序、条件、时限等,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市司法局将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进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把关审查,确保出台的配套政策文件合法有效。同时及时清理与《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与《条例》保持一致,以确保《条例》全面、准确实施。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行政执法。

滨州市住建局将部署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让群众广泛知晓《条例》内容,提高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和相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物业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并狠抓落实,确保《条例》实施取得实效,重点开展清理现有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现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要及时给予调整、更新;完善物业管理配套制度体系,将制定出台《滨州市城区既有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移交方案》《滨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滨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加快建设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2019年建成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并实行正常运行;创建标准化示范小区,将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纳入城市精细化建设管理之中,开展物业标准化示范小区创建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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