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进一步明确物业收费政策!7月起执行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9-06-13 11:28

物业头条讯:

近日,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

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标准类别,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三、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6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长期空置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空置手续、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

五、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

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不高于每车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不超过6元;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

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环卫、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使用人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

七、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发展改革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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