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2-06-29 10:04

物业头条讯:

 山西晚报讯(记者李吉毅)6月27日,晋城市司法局将起草的《晋城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其间,市民们可拨打电话0356-2031122,及通过电子邮箱jcssfjlfk@163.com提出自己的看法。

  《物业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满足物业管理的使用。

  《物业条例(草案)》规定的“业主范围”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将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等5种情形也列入业主范围。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至十五人的单数,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物业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可决定12条事项,其中包括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等内容。

  《物业条例(草案)》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条例(草案)》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7条不得从事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等。

  《物业条例(草案)》指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限制车辆进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条例(草案)》对“公共收益”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具体明确为: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场地设置停车位收取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设施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出租费;其他应当归业主共有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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