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2-06-21 08:48

物业头条讯:

近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发布《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明确,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为制造业企业,在国有工业用地上已确权登记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产权(以下简称“工业物业产权”),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根据《草案》,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应符合各区(经济功能区)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经各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手续。

  《草案》指出,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受让方须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草案》提到,土地权属有争议、地价款未缴清、用地涉嫌闲置且未经处置、 用地上存在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转让。

  除行政办公、员工宿舍以外,其他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行政办公、员工宿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但可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草案》还提到,工业企业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转让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分割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需与自然资源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分别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条件、物业产权自持比例、政府优先回购等相关条款。

  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草案》,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分割转让的意见(其中,原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须转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回复不动产登记机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五)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

  (六)依法依规需要补缴土地出让地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地价款缴纳凭证、免税或完税凭证;

  (七)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涉及改扩建的,需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图纸);

  (八)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二)(三)(四)(六)(八)项等证明材料,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草案》规定,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草案》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签定分割转让协议书。

  分割转让协议书应当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和物业安全管理等内容。

  《草案》指出,按幢划分单元的,最小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按层划分单元的,最小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工业物业建筑形态应符合工业生产的相关建筑要求。

  《草案》提到,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制造业企业可在拥有合法产权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依法依规通过对工业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等手段提高建筑面积,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

  《草案》还提到,容积率在1.6以上、2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除可按本规定进行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外,还可按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根据《草案》,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应按照办理时的地价管理规定补缴容积率1.0以上部分的地价款。

  《草案》指出,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除《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另外,《草案》明确,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按照《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我市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珠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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