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8部门联手启动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3年行动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1-10-24 11:17

物业头条讯:

近日,赣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国税赣州市税务局、 赣州市场监管局、赣州银保监局、市网信办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赣州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政府、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的重要工作指示和会议精神,“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合力,标本兼治、长效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物业服务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完善监管机制体制、减少市场违规乱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通知》确定,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工作,房地产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增强、服务水平提高,市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实现监管有力、行业自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运行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实现房地产秩序明显好转,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显著提高;

整治重点有4项:

一、房地产开发

1.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和生产厂家、供应商;在商品房下销售过程中未公示设计文件,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全装修住宅预售许可前未设置销售、交楼样板的:

2.开发资金不满足施工需要,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依据合同条款足额支付工作款,未执行施工过程结算规定,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改变工程造价;

3.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落实,未对各方主体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委托沉降观测等质量检验检测,暗示责任单位违反强规强条,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常见问题突出的;

4.装饰装修工程未落实实体样板、交接验收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弄虚作假,骗取竣工验收通过的;

5.应同步配建、同步验收的居住社区、幼儿园、人才住房等配套设施未同步配建、同步验收;

6.承接查验时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整改到位,交付后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7.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按条件交付。

二、房屋买卖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对外销售、收取或变向收取房款定金、诚意金等费用,委托未取得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代理销售项目或委托代理销售商品不签订委托协议;

2.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业务,为未取得产权、产权受限等不符交易条件、禁止交易或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3.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房屋提供代理服务,取得商品房代理后层层转包时价外加价:

4.经纪从业人员未进行实名登记,未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5.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方式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6.销售现场公示项目不到位、不齐全,或者公示不清晰、不真实、未及时更新;

7.商品房项目不利因素未公示或未经购房人确认;

8.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9.未按规定将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收取后未出具收款票据,违规提取、转移、挪用、使用应当被监管的资金;

10.以捆绑搭售车库车位、加收“茶水费”“团购费”“装修升级包”或者其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变相加价;

11.协助、参与、配合一房多卖,或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赚取差价;

12.采用范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13.向不具备购买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房、为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提供便利;

1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1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6.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17.利用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1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租赁

1.从事住房租赁业务未提交开业报告、未如实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2.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3.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克扣租金押金、恶意不予办理退租:

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或采取堵锁眼、断水电、辱骂骚扰、言语恐吓等行为驱逐承担人;

6.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7.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四、物业服务

1.进驻小区未按规定办理承接查验,发现问题未告知建设单位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建立管理制度、未按合同约定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管理维护;

3.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等;

4.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5.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6.指定宽带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宽带运营商;

7.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未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8.对违规装修、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未尽劝阻、报告义务;

9.未依规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

《通知》强调,对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整治工作、抽查督办等三年行动全过程中发现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并视情采取警示约谈、信用扣分、公开通报、停业整顿(暂停网签、暂停预售、暂停售楼部或门店开放、暂停预售资金拨付等)、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严格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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