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增这些规定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21-10-09 09:48

物业头条讯: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新增这些规定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施行。《条例》有哪些亮点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全面解读。

“针对群众反映的小区管理秩序问题,为避免权责不清,《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绿地、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和高空抛物’等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表示,针对街道、社区缺乏对物业企业监督抓手的问题,依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省第一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赋予乡镇和街道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以确保条例内容严格贯彻落实。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符合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针对业主共有部分被擅自经营及经营收益被挪用、侵占的现象,《条例》规定: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移交时,纠纷时有发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任勇说,“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业主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秦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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