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7大焦点解读

字号+ 作者:安然 来源:网络转载 2017-09-28 11:10

物业头条讯:

9月26日,《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二次审议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细化了物业服务条款,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焦点1  业主界定范围扩大
 
  《条例》补充提出,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焦点2  业主有权质疑业主大会、业委会、收支情况
 
  《条例》新增条款规定,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业主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出具。
 
  此外,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经具有投票权业主的20%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焦点3  新物业未交接 居委会负责保洁  业主承担费用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撤离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进行应急管理。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知道和监督下,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服务期限协商确定,费用由业主承担。
 
  焦点4  可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收取物业费
 
  《条例》新增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私立名目乱收费。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焦点5  业主欠缴物业费 物业不得断水断电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焦点6  利用公共部位从事广告经营 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条例》规定,利用业主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利用业主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
 
  焦点7  鼓励老旧小区改造 新建车库、车位
 
  《条例》新增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区,结合改造整治,建设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时,可以适度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此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各级人民政府应督促、指导老旧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
 
  另外, 《条例》新增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本人、配偶及其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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